(2021)粤0803民初853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1-07-06 09: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53号

吴观妹、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容志新诉被告吴观妹、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观妹、张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容志新偿还借款本金13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吴观妹已还的4800元在上述应付利息中抵充);二、驳回原告容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6.68元(原告容志新已预付),由被告吴观妹、张刚共同负担。对于被告吴观妹、张刚应负担的诉讼费,被告吴观妹、张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容志新则可以向本院申请退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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