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803民初2703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1-04-29 15:5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林靖寅、柯驰峰、林山、柯文迅、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偿还垫款本金58968648.8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9月2日的利息为7986956.93元,之后罚息以58968648.82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罚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上述本息应扣除刑事案件的退赔部分;二、被告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林靖寅、柯驰峰、林山、柯文迅、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湛江天禾农资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湛江天禾农资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578.0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物流有限公司、林靖寅、柯驰峰、林山、柯文迅、湛江市山海化工有限公司、湛江天禾农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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