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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0-01-10 17: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湛霞法立〔2020〕1 号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民事案件速裁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确保办案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长。

    第三条 民事案件速裁是指将案件分配至本院立案庭专门速裁团队采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

    第四条 探索建立速裁审判业务协调机制,加强办案标准化建设,推进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二章 立案分流

    第五条 立案人员在确定案由和分案时应当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第六条 经湛江市霞山区诉前调解中心采取用调解方式处理但未能成功的以下纠纷类型,原则上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本院立案庭专门速裁团队审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生命权纠纷

    2.健康权纠纷

    3.身体权纠纷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四)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4.企业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七)保险纠纷

    (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九)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十)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四)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十五)其他适宜纳入速裁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院可以就速裁案件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下民事案件不适用速裁方式审理: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经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破产衍生类等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九条 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立案人员在登记立案时,应以方便识别的方式对卷宗加以区分,单独归类,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对速裁案件作出专门标注。立案庭应指定专门人员对口负责速裁案件的立案交接工作。

第三章 分案及案件回转

    第十条 立案庭负责速裁案件的分案管理工作,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立案庭应在立案登记的次日内完成对速裁案件的分案。

   第十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显示已经立有速裁案件的,速裁团队内勤应于立案次日内到立案庭签收速裁案件。速裁团队内勤应于签收案件当日将卷宗派送至承办法官。

   第十二条 负责审理速裁案件的法官在收案后3 日内,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立案庭庭长批准,可以将案件退回排期组根据退回理由按普通案件重新分案:

    (一)不属于本工作流程第六条规定的速裁案件类型的;

    (二)属于本工作流程第八条规定的不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情形的;

    (三)收案时存在当事人提出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审计勘验或者证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事项申请且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应予准许的。经审核回转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该法官当年度收案总数(不含本条前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百分之十。第十三条 系列案件、关联案件以调整至同一法官审理为原则,但20 件以上系列案件一般应在不同法官中平均分配。

第四章 审判组织

    第十四条 本院在立案庭组建专门速裁团队,负责审理速裁案件。负责审理速裁案件的法官团队实行“1+N+N”模式,由1 名法官、N 名法官助理、N 名书记员组成。速裁团队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配置可以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速裁团队法官交流轮岗机制,对于连续专门从事速裁工作满一定期限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以岗位调整。

第五章 庭前准备

    第十六条 速裁承办法官在收到案卷后,应及时进行阅卷,充分利用诉前调解员的成果,做好归纳争议焦点、核查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等工作。

    第十七条 书记员应于收案后3 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案件适用速裁方式审理以及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情况、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提出回避申请及提交新证据的期限等事项,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十八条 速裁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开庭前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庭前会议已经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法官在归纳并引导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后,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同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顺序限制。

    第十九条 对于湛江市霞山区诉前调解中心组织调解过程中已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经说明后可不需质证即可直接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直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或有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一方或双方到庭接受询问。在无法通过以上简便方式联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到庭的情况下,书记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承办法官。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居住地(住所地)在湛江市霞山区外,或者当事人在采取上述简便方式通知过程中出现消极应诉现象的,对于霞山区外或者消极一方应以书面方式送达庭审传票。

    第二十一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通知当事人庭审的,其中某一种通知方式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该案案由;

    (二)本次庭审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承办法官的姓名;

    (三)参加庭审需要提交的委托手续、材料等;

    (四)本院的地址、书记员联系电话和姓名;

    (五)如有符合规定的新证据,庭审时须携带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庭,提交证人证言的还需证人到庭等。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 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湛江市霞山区诉前调解中心已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院可直接按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的,应按变更后的地址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二十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

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简单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采取上述简单方式送达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纳入速裁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运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进行调查或询问。

    第二十五条 速裁案件询问、开庭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庭审过程。推广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是否替代由该案承办法官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理速裁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经审批后可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案件疑难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需要提交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不宜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的15 日内,经承办法官在审判综合业务系统提出申请,报庭长审批。同一法官承办的按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类统计,由速裁方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应超过该法官当年度承办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十五。第二十七条 速裁案件可以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第七章 裁判方式

    第二十八条 速裁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申请撤诉的,经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调解书、裁定书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内容,当事人明确要求记载诉讼主张等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具备当庭宣判条件的,提倡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

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三十条 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根据当事人要求,可以责令接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实施诉讼费杠杆机制,根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和申请事项等决定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具体金额。经湛江市霞山区诉前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按照案件受理费的百分之五十收取;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前调解或者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

    (二)简要答辩意见;

    (三)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四)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根据案件事实和特点,速裁案件也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签发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开展裁判文书的校对、送印工作,并在5 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速裁案件应在45 日内审结,原则上不作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处理。法定审限低于45 日的速裁案件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并尽量缩短审理时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我院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速裁团队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霞山区法院立案庭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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