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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人民法院“诉”“访”制度

时间:2020-01-21 17:5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霞山区人民法院“诉”“访”制度

 

一、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诉类信访”: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申请再审。

二、对生效刑事裁判不服,以来信、来访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访类信访”:

(一)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经原审法院审查,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反应申诉的;

(三)已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后均驳回,申诉人又提出申诉的;

(四)提出申诉的信访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

(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就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

(六)仅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

三、对生效民事裁判不服,以来信、来访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访类信访”:

(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提出申诉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至第(十一)项规定所作出的裁定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提出申诉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以执行仲裁裁定的案件提出申诉的;

(五)当事人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提出申诉的;

(六)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七)当事人对已经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诉的;

(八)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

(九)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对当事人申诉进行审查的。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诉类信访”,一般由原审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立案受理、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

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的“诉类信访”,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立案受理、查并作出裁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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