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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法院依法强制拆迁汉口路旧城改造最后一名住户

时间:2014-06-24 10: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013年11月25日上午,霞山法院派出59名执行人员和法警,对霞山区汉口路41号的房屋予以强制拆迁。位于汉口路旧城改造片区最后一幢房屋被顺利强制拆除。

因赔偿事项协商不下,该住户拖延不搬长达五年之久,严重阻碍汉口路旧城改造工程的进展。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0)湛房拆行裁字第01号行政裁决书,确认霞山区汉口路41号房地产记载面积补偿价值为1516873元;付给经营性房屋停业损失补偿金额2230元;支付一次性搬迁费1500元及付给安置过渡补助费15404元;支付内装饰补偿费190506元。以上补偿款项合计1916061元,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付给冼春光。冼春光不服湛江市房产管理局该份行政裁决书,向霞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行政裁决书。判决生效后,霞山区人民政府于8月15日向霞山法院申请执行。

霞山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院党组认为该案关系着霞山区维稳和经济发展,专门成立执行小组,由执行局局长唐宁任组长,执行局副局长许维、吕汝贤任副组长,协同执一庭庭长肖镰等执行骨干,保证要将该硬骨头啃下。执行通知书发出之后,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款项汇进法院专户,被执行人拒领且没有如期履行搬迁义务,法院依法发出搬迁公告。为了能妥善化解矛盾,10月22日,法院召集了双方进行调解。区政府提出须在裁决书确认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基础上,或者以湛江市霞山区逸仙路122号房屋(面积364.21平方米,砖瓦结构三层)作为置换房产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但冼春光不接受货币补偿及提供的安置房,坚持要求按照建筑面积原地回迁安置。公告期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霞山法院从服务大局理念出发,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定了详细的搬迁执行方案,并向市中院报告,获得市中院同意后,决定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冼春光位于霞山区汉口路41号房屋进行强制腾迁,再交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拆除。24日晚,执行小组充分作好各种执行准备工作,确保第二天执行过程中不出差错,不出意外。

25日早上八时,唐宁局长、肖镰庭长带领法警等6人,先行进入被执行人住宅,表明当天将依法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为使强制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办公室,派员耐心和气地对其析法疏导,平息被执行人的不满和激动情绪。为安置好冼春光及其家人,执行法官还为其租下一套房屋,并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经营器材和家居物品包括宠物都进行了细致清点登记,交由拆迁工程队妥善安全搬迁,保证能物归原主。

由于霞山法院执行措施得力,汉口路最后一个钉子户顺利得以拆迁,为汉口路重点扩建工程的动工排除了最后的障碍,给霞山区整个旧城改造打开了突破口。目前,区府正在积极与冼春光进行协商,解决补偿及安置等问题,务求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霞山法院办公室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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