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须知

时间:2022-01-28 16:2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 起诉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 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四)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劳动争议起诉须知

1.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二、  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三、  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  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 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  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七、 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诉讼代理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2.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3.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无国籍)自然人予以确认。

  4.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自然人(无国籍)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7.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分隔线----------------------------